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经营环境第八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