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经营环境第七十八条有效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相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