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经营环境第六十九条有效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在医疗、社保、落户、税收、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海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简化外籍人才来深工作手续,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给予相关市民待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