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