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六十条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