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的原则,实施无差别办理。探索建立政务服务首席代表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