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