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