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