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二十二条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三)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