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