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有效

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

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