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规范监管第一百零二条有效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