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自主决定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