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大力种树、种草,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和建设林产业,发展商品林,建立商品用材林基地,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