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科学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实现永续利用。

对于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实施计划用水、控制取水量、建立价格调节机制等措施,实现地热水资源的采补平衡。

新开发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科学论证、按量定需,保持采补平衡。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