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实施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