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事业单位中设立太子河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太子河景区的规划实施、设施建设、开发利用、环境保洁、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下列行政监管职责,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太子河景区管理机构行使:

(一)对景区内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河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景区内各类拦蓄水工程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调度管理;

(三)对景区内破坏景区设施、影响环境整洁等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当场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