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太子河景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托太子河本溪市城区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游览、休闲娱乐或者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太子河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