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违反规划在太子河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内建设景观设施应当按照太子河景区专项规划进行。项目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投资建设协议交付维修管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