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