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