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