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养犬管理工作相关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