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