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原办证机关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植入地点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