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