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县的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油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油区管理部门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