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