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优化连山有机稻产业区域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旅游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