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垃圾容器摆放整齐、外观清洁、密闭完好或者实施定期清洗、消毒的;

(二)将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