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精致城市建设的主导作用,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精致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精致城市建设工作。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组织工作特性和业务属性,明确定位,发挥优势,协同做好精致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