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设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等外置设施设备的位置。没有预留位置的,安装外置设施设备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城市临街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等外置设施设备实施美化、遮蔽,临街建筑所有人或者设施设备所有人应当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