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和节水城市的建设目标、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规划。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