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