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