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