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