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