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