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