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