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