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验票进出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乘车或者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乘车的,以及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乘坐线网最高票价加收票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