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