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牌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