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