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旅游活动的强度,可以与旅游服务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