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四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