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七)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方案;

(八)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

(九)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十)其他有关要求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