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历史文化名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辖区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市历史文化名村。

(二)其他各县(市)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县(市)历史文化名村。

经妥善保护,市(县)历史文化名村达到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