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