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