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聚居和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